发布时间:2024-04-17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第一条 展陈管理科是文物征集工作具体承办科室,承担本馆文物的搜集、鉴选和征集、捐赠、拨交等诸项工作,为馆藏、陈列和科研积累补充藏品;负责制定文物征集工作计划,确定文物征集范围、重点和标准;履行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程序。

第二条 文物征集遵循开放、广泛的原则,凡一切来源合法,适宜国家收藏的文物均可进入本馆文物征集工作程序。文物征集必须根据我馆的性质、任务,从馆藏、陈列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着重征集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来源可靠的文物。

第三条 征集途径主要包括接受国家划拨、馆际间调拨、社会征集、接受捐赠等方式,具体为:

(一)对流散于社会的重要文物,采取主动联系、积极动员、耐心协商的形式,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征购。

(二)开拓征集途径,与国内的考古机构、科研院所联合发掘,将考古发掘品入藏。

(三)与各省、市文物商店联系征购。

(四)接受公安、司法、检察、工商、海关等国家机关移交的文物。

(五)积极联系国内外文物收藏家及机构,鼓励向本馆捐赠文物。

(六)其它合法途径。

第四条 文物征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弥补馆藏文物体系缺项中的重要文物。

(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较高的珍贵文物,包括:

1.反映黄河流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重大事件的相关文物文献资料。

2.反映黄河流域各时代、各区域、各文化类型的考古发掘品。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生产成品或商品,以及有关生产活动的影像材料。

3.重要历史人物,包括历史上有影响的政治人物、军事家、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化名人、科学家、工匠、宗教人物等相关的作品及有关文献。

4.黄河流域历史上各个时期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5.黄河流域反映历代各族人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典型文物资料。

6.与我国古代社会变革发展相关的重要文物和资料。

7.反映黄河流域各省古代中外文化交流的文物、文献。

(三)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稀缺急需的珍贵文物。

(四)其它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文物。

第五条 征集文物的鉴定

(一)由展陈管理科根据征集计划及线索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初步鉴选,初步确定文物的真伪、名称、时代等信息,征集文物必须有相关专业鉴定证书、评估资料,征集活动必须至少二人同时在场,详细询问文物的来源、流传经过,并认真填写文物征集单,严格做好客观的详细记录。

(二)珍贵文物和涉及移交、调拨、交换等数量较多的文物征集,应报告主管领导并会同本馆文物鉴定委员或邀请专家(优先聘请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共同鉴定,专家鉴定原则上需要三至五名专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鉴定意见书,在采用专家鉴定意见时,遵循“一票否决制”的原则,并将鉴定意见报请馆务会审定。

第六条 经审批后同意收藏入馆的文物,办理文物征集手续时,须使用“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文物征集收据”作为文物征集凭证,使用规则如下:

(一)该凭证所设栏目,由展陈管理科经办人员逐项填写,填写时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该凭证所设科室负责人意见一栏,由展陈管理科科长核签;所设馆领导意见一栏,由馆长审签。

(三)文物出售者或捐赠者一栏由出售人或捐赠者填写。

(四)该凭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为展陈管理科存根,第二联为财务科室入账凭证,第三联文物出售人或捐赠者留存。

第七条 捐赠奖金的支付

(一)本馆文物征集,原则上不采用市场购买和拍卖购买的方式,主要采用捐赠后支付奖金的方式征集。奖金金额主要依据文物珍贵程度、专家鉴定意见、本馆实际情况,结合捐赠者意愿,并适当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经充分协商,尽可能以低于市场价格支付以节约经费。奖金金额原则上按该类文物市场价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支付。具有特别重大价值的文物视谈判情况可酌情浮动,经审批后支付。

(二)所征集文物均为国家级的珍贵、稀有文物,入藏后即为国家重要文化财产,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服务,给予的奖金金额亦低于市场价格。因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与国家财政、税务科室多年来达成收购文物应秉公作价,公平合理。

(三)收购款或奖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征集人员决定;3000元至5000元的由科室领导决定,5000元以上报请分管副馆长和馆长批准;10000元以上报请馆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征集人员必须严守国家有关文物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 征集的文物应立即入库,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原始凭证按年度汇总、存档。

 

 

2024年4月17日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