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科研实验室开放共享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馆科研实验室资源优势,盘活黄河文化文物科研设备、标本数据、研究平台等资源,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与创新发展,规范实验室对外开放、合作研究、资源共享工作,保障实验室设备安全、科研秩序规范、文物资料完好,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使用我馆科研实验室资源的外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单位、专业研究人员以及馆内科研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共享坚持公益优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聚焦黄河水利遗产、黄河人文遗存、黄土文化文物保护、文博学术研究等相关领域,有序开展开放服务与科研合作。
第二章 开放范围与服务内容
第四条 开放资源范围包含:实验室常规科研仪器设备、文物检测分析平台、黄河文化标本资料库、科研文献档案、实验研讨场地、学术调研配套设施等。涉密文物资料、精密核心设备、未结题科研成果、濒危脆弱文物标本不予对外开放。
第五条 主要开放服务内容:一是面向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黄河文化、文物保护、水文遗产、民俗文博等相关课题的实验检测、数据分析、学术调研;二是开展行业单位科研合作、技术交流、课题联合研究;三是承接合规的文博研学科研实践、专业人员实训交流;四是开放公开性科研数据、文献资料查询与共享服务。
第三章 开放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 所有外部单位及个人使用实验室资源,均实行提前预约、逐级审批、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审批严禁擅自进入实验室、使用设备及调取资料。
第七条 申请主体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预约申请,明确使用事由、研究课题、使用时间、所需设备与资料、参与人员信息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研究者需提供身份及研究资质证明),提交我馆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核查,重点审核课题合规性、使用用途、人员资质,结合实验室工作安排统筹审批。审批通过后,登记备案并统一安排使用时段;不符合开放要求、用途不当或影响馆内正常科研工作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长期合作课题、重大联合科研项目,可签订专项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资源使用范围、成果归属、保密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规范要求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文物法律法规及我馆实验室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规范操作仪器设备,严禁违规操作、私自拆卸、挪动实验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全程在工作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实验流程开展工作。使用设备前需检查设备状态,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复位设备、关闭水电,做好使用登记,确保实验室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拍摄、拷贝、传播涉密文物数据、未公开科研成果、内部实验资料。未经馆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实验室资源、实验数据、标本资料用于商业用途或对外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 使用者需爱护实验室设施设备、文物标本、文献资料,杜绝损坏、丢失、污染等情况。因违规操作、人为疏忽造成设备损坏、资料损毁、标本破损的,需承担全部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域,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嬉戏打闹、携带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权益规范
第十五条 依托我馆实验室资源完成的科研论文、研究报告、学术著作、课题成果等,需在成果中注明“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科研实验室支持”字样。
第十六条 合作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发表权限、转化权益,严格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执行。未经馆方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单独对外发布、转让、商用相关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馆方有权对所有开放共享科研项目进行全程监督、进度核查、成果备案,对违规使用、擅自泄密、侵权商用的行为,有权终止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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