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信息采集、公开、利用办法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信息采集、公开、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规范馆藏藏品信息采集、数字化建档、信息公开、授权利用全流程管理,建立藏品数据采集标准、分级公开机制、合规利用流程;挖掘黄河流域文物、民俗史料价值,服务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文化传播,同时做好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国有文物资源安全。本制度接受榆林市、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正式入藏全部藏品的文字、影像、三维、检测等信息采集、数字化加工、信息发布、对外授权利用。

借用、代管展品、参考品、复制品同步采集基础信息,但不纳入馆藏文物正式公开目录;其信息对外利用另行审批。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标准统一原则:信息采集、著录、影像制作执行国家文物数据规范,兼顾黄河文化、陕北佳县地域史料特色。

2.保护优先原则:信息采集、拍摄、扫描、三维建模不得损伤藏品本体;珍贵文物采集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3.分级公开、保密例外原则:信息区分内部业务数据、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权属敏感信息不予公开。

4.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公益展览、研学、学术研究使用;商业用途实行授权管理。

5.全程留痕原则:采集、修改、对外授权、数据拷贝全部留日志,数据修改可追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藏品保管部

牵头藏品基础信息采集、影像采集、数字化加工、藏品档案、藏品信息系统维护;负责对外信息使用申请初审、资料提供、使用台账登记。

第五条 陈列研究部

负责藏品黄河文化价值阐释、文字说明、研究成果整理,策划线上线下展览、研学、出版利用。

第六条 信息化/运维岗位

负责藏品数据库、电子档案、数字影像存储、备份、权限管理、网络安全。

第七条 馆务会

负责重大信息公开方案、珍贵文物影像对外商业授权、重大数据对外合作项目审批。

第三章 藏品信息采集管理

第八条 采集内容

1.基础文字信息:总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尺寸、重量、完残状况、来源、入藏方式、文物等级、征集信息、库位、鉴定意见、黄河文化价值简述等;

2.影像采集:藏品正面、侧面、背面、顶部、底部、细部特写、病害特写高清照片;需要时采集视频、三维扫描模型;

3.检测与研究数据:文物科技检测报告、修复记录、拓片、文献摘录、流传史料;

4.衍生信息:展览说明、研究论文、解说词、数字化展陈素材。

第九条 采集时机

1.藏品入藏验收阶段:完成基础文字信息、标准影像采集;

2.鉴定定级、修复前后,补充采集鉴定影像、修复前后对比影像;

3.展览、研究、数字化项目,按需补充三维、视频等素材。

第十条 采集规范与文物保护

1.拍摄、扫描、三维建模前评估藏品病害,有机质、脆弱文物控制光照、接触时间;

2.严禁在藏品本体直接标记、粘贴标签造成损伤;拍摄使用无紫外光源;

3.珍贵文物采集须制定专项方案,馆领导审批,专人现场监护;

4.采集数据命名与藏品总登记号一一对应,原始文件不得篡改,原始数据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数据动态更新

藏品等级、完残状况、来源、价值研究结论发生变化,及时更新藏品档案、业务系统、公开平台信息,信息变更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四章 藏品信息分级与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分级

1.可公开信息:藏品名称、年代、质地、尺寸、文物等级、基础描述、无版权高清缩略图、展览说明、研究成果;不含隐私、收购价格、内部鉴定原始意见、库房位置、详细病害内部报告。

2.内部业务信息(不对外公开):藏品收购价格、捐赠人隐私信息、库房库位、完整原始鉴定手稿、内部评估材料、详细病害原始报告、原始高清源文件、一级文物完整原始影像。

3.涉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藏品信息,严格按照保密法规管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渠道

1.博物馆官网、微信公众号、线上数字展厅、文物资源公共平台;

2.展厅展板、宣传册、导览资料;

3.向文物主管部门报送馆藏统计、藏品目录;

4.联合省级文物平台发布黄河文化专题藏品资源。

第十四条 公开审核流程

藏品对外发布文字、图片、数字模型,实行内容审核:保管部初审,研究部门审核文字表述,重大珍贵文物信息由馆领导审批后方可上线发布。公开信息须保证学术准确,黄河文化解读严谨规范。

第十五条 不予公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

2.捐赠人明确要求保密的个人信息;

3.藏品收购金额、内部估价;

4.库房位置、安防相关信息;

5.未完成确权、存在权属争议藏品;

6.严重病害脆弱文物,公开高清大图可能诱发不当仿制风险的。

第五章 藏品信息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分类

1.馆内公益使用:陈列展览、讲解、研学、内部研究、馆内出版物、公益线上宣传,免费使用,内部登记。

2.非营利公益外部使用: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学开展学术研究、教学、公益展览、公益出版,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无偿授权使用,约定使用范围、署名、不得二次转授权。

3.商业授权使用:文创开发、商业出版物、影视、广告、游戏等营利用途,提交书面申请,馆务会审议,签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版权、使用费、水印标注、禁止篡改文物图像,按协议收取授权费用。

实物藏品外借展览,执行本馆藏品外借展览专项制度,不属于本信息利用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利用申请审批流程

1.提交《藏品信息使用申请表》,写明用途、使用藏品编号、素材类型、使用期限、传播范围、是否商业用途;

2.保管部初审,研究部门审核内容;珍贵文物影像、重大商业项目提交馆务会审批;

3.签订授权使用协议;

4.交付加工后的素材(原则上不交付原始无损高清源文件);

5.使用完成后留存成果样稿,登记归档。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与署名

1.藏品文物本体无著作权;博物馆拍摄、扫描、三维建模生成的数字影像、三维模型,本馆享有著作权;

2.使用藏品图像资料,须标注来源: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裁剪、去除水印、篡改文物图像;

3.不得将授权素材转让、转授权第三方。

第十九条 复制、拓印、数字化采集审批

复制、拓印珍贵文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上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一级文物复制、拓印须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六章 数据存储、备份与安全

第二十条 数据存储备份

藏品电子信息、影像、三维数据实行双机+异地备份,定期校验备份完整性;数据库设置操作日志,记录新增、修改、导出、拷贝操作。

第二十一条 权限管理

藏品信息系统设置分级账号权限:普通业务人员仅可查阅基础公开信息;高清原始影像、内部敏感信息仅授权保管部负责人、馆领导访问。严禁私自拷贝、外传原始高清素材。

第七章 监督、责任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定期对藏品信息采集质量、公开内容、对外授权台账开展自查;接受文物主管部门检查。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审批私自拍摄、拷贝、对外提供藏品高清原图、内部档案;

2.篡改藏品采集信息、伪造影像资料;

3.超授权范围使用藏品数字资源,私自转授权;

4.泄露涉密、隐私、内部敏感藏品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违规采集、泄露、擅自对外授权藏品信息,造成藏品信息泄露、国有权益损失,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藏品保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