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建档、登账、编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馆藏文物与黄河文化实物史料定名、编目、登账、建档全流程管理,做到一物一号、账物相符、档案完整、信息规范,保障国有藏品资产可追溯,服务藏品保护、研究、陈列、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接受榆林市、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通过捐赠、收购、调拨、移交、馆际交换等方式正式入藏的全部藏品。
借用、代管展品、复制品、参考品、临时资料,不纳入藏品总登记账,单独建立辅助台账,不编制正式藏品总登记号。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一物一号,唯一编号原则:一件藏品分配一个总登记号,编号终身不变,藏品退出馆藏后编号不再复用。
2.同步办理原则:藏品完成实物验收移交后,按规定时限完成定名、编目、登账、建档。
3.账物分离原则:藏品总账管理员与库房保管员岗位分离,总账管理员不保管实物。
4.标准统一原则:藏品定名、分类、著录遵循国家文物著录规范,兼顾黄河文化、陕北佳县地方史料特色。
5.全程留痕原则:所有登账、建档材料原件归入藏品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双套保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藏品保管部(业务牵头)
1.负责藏品定名、编目、信息采集、著录;
2.建立藏品总登记账、分类账、藏品单件档案;
3.负责全国博物馆藏品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维护、年度更新;
4.档案的保管、查阅、借阅管理。
第五条 总账管理员
专职负责藏品总登记账,严格按入藏凭证登账,不得涂改总账;负责编号分配、账册保管、账物核对。
第六条 征集、鉴定、研究人员
配合提供藏品来源、鉴定意见、年代、价值、黄河文化相关背景资料,协助藏品定名。
第三章 藏品编目、定名与编号规则
第七条 藏品定名
藏品定名严格按照文物定名国家标准,结合黄河文化主题特点定名:
1.一般格式:年代+质地+器名;民俗、近现代实物可增加地域特征(如:民国陕北黄河流域剪纸、清代佳县农耕木犁);
2.名称简洁准确,避免主观修饰词;不得使用俗称作为正式名称,俗称可在备注栏标注;
3.有争议藏品,采用学界通用定名,在档案备注中说明争议情况。
第八条 藏品分类
按照国家博物馆藏品分类标准分类,分为石器、陶瓷器、金属器、玉器、漆器、木器、织绣、书画、碑拓、古籍文献、民俗实物、近现代实物等大类,适配黄河文化馆藏体系。
第九条 藏品编号
1.总登记号(主号):藏品唯一终身编号,一件一号;
2.成套藏品:成套文物统一分配总登记号,套件编分号;
3.编号一经确定,永久不变;藏品退出馆藏,该编号封存,不再分配给其他藏品;
4.编号标注:可在藏品本体、标签、囊匣标注编号,标注方式不得损伤藏品本体。
第十条 藏品著录内容
每件藏品著录基础信息:总登记号、藏品名称、类别、年代、质地、尺寸、重量、数量、完残状况、来源、入藏方式、入藏日期、鉴定意见、文物等级、征集价格(收购类)、库位、影像编号、相关文献、黄河文化价值简述等。
第四章 藏品登账管理
第十一条 藏品总登记账
藏品总登记账是国有文化资产法定总账,纸质账簿为正本:
1.入藏实物完成移交验收,取得《藏品入馆凭证》后方可登账,无入馆凭证不得登总账;
2.总账项目:总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数量、尺寸、来源、入藏日期、入藏方式、价值、等级、完残状况、备注;
3.总账使用不易褪色墨水填写,严禁随意涂改;如更正,采用划线更正法,加盖更正人印章;
4.总账专人专柜保管,电子总账备份,定期异地备份。
第十二条 藏品分类账
在总登记账基础上,按藏品材质、文物等级建立分类账,用于库房管理、陈列研究、清点核对。分类账信息与总登记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辅助台账
借用展品、代管物品、参考品、复制品建立辅助登记台账,不列入正式藏品总账,明确权属,与馆藏严格区分。
第十四条 藏品退出馆藏账务处理
藏品按法定程序批准退出馆藏(调拨、注销等),在总账备注栏注明退出原因、审批文号、退出日期,不得直接删除、划销原有记录。
第五章 藏品建档(单件藏品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构成
实行一件一档,成套藏品可一套一档,档案包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单件藏品档案材料清单:
1.藏品入馆凭证、移交/捐赠/收购协议、调拨文件;
2.藏品鉴定意见书、科技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材料;
3.藏品影像资料:多角度高清照片、细节病害照片;
4.藏品测量记录、完残记录;
5.定级申报材料、文物等级批复文件;
6.出入库审批单、展览、修复、复制、研究利用记录;
7.病害记录、保护修复方案与修复报告;
8.藏品退出馆藏审批材料(如有);
9.其他相关史料、文献、流传记录。
第十六条 档案制作时限
藏品完成入藏登账后三个月内完成单件档案组建;后续产生的展览、修复、检测等资料,及时归入对应藏品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保管
1.纸质档案单独档案库房存放,防潮防虫;电子档案多备份、异地存储;
2.档案编号与藏品总登记号一一对应;
3.档案原件不外借;业务查阅实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章方可使用。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藏品信息系统录入
藏品登账建档完成后,及时录入全国博物馆藏品管理信息系统,按文物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定级、完残、库位调整),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保证系统数据、纸质档案、实物三者一致。
第七章 核对与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账、物、档案核对
藏品年度清点同时核对:实物、总登记账、藏品档案、系统信息。发现信息不一致、档案缺失,立即补全、更正,形成核查记录。
第二十条 编目质量审核
保管部负责人对藏品定名、分类、著录信息逐件审核,重大藏品、珍贵文物由馆鉴定小组复核,确保著录准确。
第八章 档案查阅、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阅管理
馆内业务人员因陈列、研究、保护查阅档案,履行内部登记;外部单位查阅,须经馆领导审批,限定查阅范围。涉及捐赠人隐私、未公开收购价格、涉密文物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求
藏品档案、高清影像、收购价格、鉴定内部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传播。严禁私自拷贝、外传藏品全套档案资料。
第九章 责任
1.严禁无实物先行登账、虚假登账;严禁重复编号、随意修改藏品编号;
2.因工作失误造成账册损毁、档案丢失、信息大面积错误,按馆内制度追责;
3.伪造藏品账册、档案,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藏品保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国家、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台新规范,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