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养护、修复管理办法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养护、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规范藏品预防性养护、日常保养、病害勘察、保护修复全流程管理,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可识别、可再处理原则,保护黄河文化馆藏文物本体与历史信息,延长藏品保存寿命。本制度接受榆林市、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馆正式入藏全部馆藏文物、黄河文化实物史料的库房日常养护、病害监测、预防性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代管、借用展品、参考品、复制品不纳入本制度修复审批流程,仅开展基础防护养护。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预防优先原则:以库房环境管控、日常巡检、预防性养护为核心,减少藏品病害发生,降低修复频次。

2.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原则:修复不得随意改动藏品形制、纹饰、色彩、材质、历史痕迹;修复添加部分可识别、可逆,不掩盖原始历史信息。

3.依法审批原则:珍贵文物修复严格履行文物主管部门报批程序,无审批文件不得开展修复;修复实施单位须具备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4.全程留痕原则:病害检测、方案编制、修复实施、验收资料全部归入单件藏品档案。

5.分级处置原则:优先抢救濒危、高等级藏品;按材质、病害轻重分类开展养护修复。

第四条 岗位职责

1.藏品保管部:负责藏品日常养护、病害巡检、环境监测、病害登记;组织修复项目立项、藏品出入修复室、过程监护、资料收集归档。

2.馆藏品鉴定小组:开展藏品病害评估、修复方案专家评审,研判修复必要性与风险。

3.馆务会:审核修复立项、修复方案、外委修复单位,统筹项目经费。

4.外聘保护修复机构:具备资质,负责病害检测、方案编制、修复实施、编制修复报告。

第二章 藏品日常预防性养护

第五条 库房环境养护

1.库房持续监测温湿度、光照、污染物,按藏品材质设置对应标准,稳定环境,减缓老化;有机质藏品(书画、剪纸、织物、木器、古籍)重点管控。

2.库房落实十防(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鼠、防震、防有害气体),定期检查安防、除湿、空气净化设备,留存设备运维记录。

第六条 藏品定期巡检与病害排查

1.保管员日常巡检:查看藏品有无霉变、虫蛀、锈蚀、开裂、起翘、酥碱、掉渣等病害,填写藏品病害巡检记录表。

2.年度专项病害普查:每年结合藏品清点,全面普查馆藏藏品病害,建立藏品病害台账,区分一般病害、濒危病害,形成保护优先级清单。

3.珍贵文物每半年专项病害检查;有机质、脆弱藏品增加巡检频次。

第七条 常规养护操作

日常养护属于保管基础工作,不涉及本体修复:

1.除尘、更换无酸囊匣、无酸衬垫、调整支撑固定件;

2.预防性防虫、灭菌,优先采用物理方法;严禁直接在藏品本体喷洒化学药剂;

3.囊匣、包装材料老化更换,库房微小环境调整;

4.病害隔离:发现霉变、虫蛀藏品立即隔离,防止病害扩散至其他藏品。

日常养护由保管人员实施,重大预防性保护项目需组织专家评估。

第三章 藏品修复立项与方案审批

第八条 修复立项条件

藏品出现下列情况,可启动保护修复立项:

1.病害持续发展,存在损毁、灭失风险;

2.病害影响藏品安全、展览、研究;

3.经专家评估,具备修复价值,修复风险可控。

无修复价值、修复风险极大、修复会破坏文物原生信息的藏品,不予立项修复,仅做封存防护。

第九条 分级报批要求

1.一级文物修复:编制修复方案,经馆内初审、专家评审,上报陕西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行政法。

2.二级、三级文物修复:修复方案经专家评审,上报陕西省文物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一般文物修复:修复方案经馆鉴定小组、馆务会审议批准,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修复方案编制与评审

1.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开展现状勘察、病害检测、取样分析,编制保护修复方案,包含藏品现状、病害诊断、保护目标、技术路线、材料、工期、风险预案、经费预算、保护后保存建议。

2.组织文物保护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方案重大修改,须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修复实施单位选择

本馆无文物修复资质,所有本体修复项目委托具备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实施,履行采购、合同签订程序,合同明确文物安全责任、损坏赔偿、资料交付要求。

第四章 修复实施、过程管控与验收

第十二条 藏品移交至修复场所

藏品办理藏品提用出库手续,双人点交、拍摄现状影像,记录完残状况;修复期间修复单位承担藏品安全主体责任,限定修复区域安防条件。

第十三条 修复过程管理

1.严格按照批准方案施工;方案重大调整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小幅优化按要求备案。

2.全过程记录:病害照片、修复前、修复中、修复后影像、材料配方、工艺记录、检测数据,全程留存。

3.修复过程中如发现新病害、突发险情,立即停工,书面告知博物馆,组织专家评估处置。

4.修复材料优先选用可逆、稳定材料,所有添加修复材料做好标识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1.修复完工后,修复单位提交全套修复档案(修复报告、影像、检测报告、材料清单)。

2.组织验收:珍贵文物由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文物由馆内组织专家验收。

3.验收合格,办理藏品归库手续,对比修复前后影像查验;验收不合格,要求修复单位整改。

4.全套修复资料归入单件藏品档案,更新藏品总登记账、藏品信息系统,在藏品著录卡标注修复记录。

第五章 修复后管护、跟踪监测

第十五条 修复后跟踪监测

修复完成后,对藏品开展不少于1年跟踪监测,观察病害是否复发,记录稳定性情况;对修复后的脆弱藏品,控制出库、展出频次,降低环境波动影响。

第十六条 展览限制

修复后的脆弱藏品,严格限定展出时长、展厅温湿度、光照条件,必要时使用复制品替代展出。

第六章 复制、拓印管理

藏品复制、拓印参照文物修复审批管理:

1.一级文物复制、拓印:国家文物局审批;

2.二、三级文物复制、拓印:陕西省文物局审批;

3.复制品必须标注“复制品”标识,单独台账管理,不得冒充原件;复制拓印全程做好影像记录,资料归入藏品档案人民日报。

第七章 禁止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藏品本体修复、化学处理、拓印、复制;

2.修复中随意改变藏品形制、纹饰、色彩,过度美化、臆造补全缺失部分;

3.使用未经安全性试验的新材料、新技术直接作用于文物本体;

4.养护中使用腐蚀性、强刺激性药剂,损伤藏品;

5.简化验收流程、隐瞒修复过程中藏品损坏事故。

第八章 安全、事故处置与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与事故处置

养护、修复期间发生藏品破损、意外损伤,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留存影像证据,第一时间上报馆领导及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制定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因违规操作、管理失职、外委单位履约不当造成藏品损坏,按合同及馆内制度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藏品保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