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退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严格规范馆藏藏品退出馆藏工作,坚持从严审核、审慎退出、依法审批、全程留痕原则,防止国有文化资产流失;明确藏品调拨、馆际交换、灭失核销、损毁注销等退出流程,妥善保管退出藏品专项档案,保障黄河文化藏品国有资产安全。本制度接受榆林市、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馆正式入藏、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馆藏文物与黄河文化实物史料退出馆藏管理。借用、代管展品、参考品、复制品不属于正式馆藏,不适用本退出制度。
第三条 藏品退出馆藏情形
藏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方可启动退出程序:
1.藏品老化、腐蚀、损毁严重,经评估无法修复,无继续保存价值;
2.藏品经复核,不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不属于黄河文化收藏体系;
3.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灭失;
4.在国有博物馆之间开展藏品调拨、馆际交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售、转让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从严审慎原则:藏品退出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非必要不启动退出;珍贵文物退出严格管控。
2.专家独立评估原则:外聘文博高级职称专家独立评估,本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3.分级审批、公示原则:注销类退出必须专家评估、公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调拨、交换按规定报批备案。
4.账物留存原则:藏品总登记号永久封存,不再重复分配给其他藏品,总账不得直接删除原有记录,仅做备注标注。
5.档案永久保存原则:退出藏品建立专项档案,专项档案保存不少于75年。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藏品保管部:发起退出申请,整理全套藏品档案,组织实物查验,落实专家评估、公示、报批;办理账务、系统信息变更;建立退出藏品专项档案。
2.馆务会:集体审议拟退出藏品、退出理由、处置方案,形成内部审议意见。
3.外聘专家组:5 名及以上文博高级职称专家,独立出具每件藏品评估意见。
4.总账管理员:负责藏品总登记账、分类账、藏品管理系统账务标注,配合资产备案。
第二章 禁止退出情形
第六条 不得启动退出馆藏的情形
1.仅存在一般病害,可通过保护修复、预防性养护继续保存;
2.藏品符合本馆黄河文化收藏定位,具备展览、科研、教育价值;
3.权属存在争议;
4.捐赠藏品,捐赠协议约定不得退出、调拨,且未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5.未完成定级、档案资料不全,无法开展价值评估;
6.法律法规禁止退出馆藏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退出分类与分级审批
第七条 类型一:损毁无保存价值、不符合入藏标准(注销类退出)
1.保管部排查发现符合退出条件藏品,整理全套档案、现状影像、病害检测材料,提交馆务会初审;
2.馆务会审议通过后,聘请5名以上文博高级职称外部专家开展独立评估,专家逐件出具个人意见;只要1名专家不同意退出,立即终止退出程序,5年内不得对同一件藏品再次启动退出评估;
3.专家一致同意退出后,将藏品信息、专家意见、处置方案,在主管文物部门官网、博物馆官网、馆内公示,公示不少于3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将全套材料上报陕西省文物局审批;
5.取得省级批复后方可实施退出;优先移交国有科研、教学单位保存;无法移交的,按审批方案处置。
捐赠藏品拟注销退出,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无约定的,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必要时取得书面意见。
第八条 类型二:国有馆际调拨、馆际交换
1.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接收申请,本馆提交调拨/交换方案,馆务会审议;
2.一级文物调拨,按规定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二、三级文物调拨交换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一般文物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3.签订调拨/交换正式协议,明确藏品现状、移交清单、责任;捐赠藏品调拨交换,按捐赠协议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应提前告知捐赠人;
4.完成审批备案后,办理藏品出入库点交、影像记录,移交藏品本体及全套档案;
5.账务系统标注藏品调拨去向,留存全套审批材料归档。
第九条 类型三:不可抗力灭失核销
1.发生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藏品灭失,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取证、上报文物主管部门;
2.组织专家核查灭失事实,形成灭失调查报告;
3.按文物等级逐级上报文物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4.凭核查意见,在总账与系统内标注灭失,留存影像、事故报告、核查文件,建立专项档案。
第四章 实施、实物移交与账务处理
第十条 实物点交
调拨、交换藏品退出,履行藏品出库审批,双人现场点交,拍摄现状照片,核对总登记号、附件,双方签署移交清单。
第十一条 登账与系统处理
1.藏品总登记账:在原记录备注栏注明退出方式、审批文号、退出日期;严禁划销、删除原有记录;
2.藏品唯一总登记号封存,不再分配给其他藏品;
3.藏品管理信息系统更新藏品状态,标注退出、去向或灭失;
4.财务同步办理国有资产备案。
第五章 退出藏品专项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档案内容
每件退出藏品建立专项档案,纸质+电子双套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75年,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档案包含:
1.藏品原单件全套档案;
2.退出申请、馆务会会议纪要;
3.专家评估意见、公示材料;
4.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备案文件;
5.调拨/交换协议、移交清单、灭失事故调查报告;
6.退出前后影像、账务变更记录。
第六章 处置所得管理
藏品退出过程中产生的补偿、收入,全部用于博物馆文物保护事业,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接受财政、文物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监督、责任与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将藏品调出、注销、处置;
2.伪造藏品病害、灭失材料,虚构退出理由;
3.私自出售、转让国有馆藏文物;
4.销毁、涂改藏品原始总账记录、档案;
5.简化专家评估、公示、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违规操作造成国有文化资产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藏品保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国家、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