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借展制度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借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博物馆(以下简称“外馆”)(包括本馆)借用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进行展览展示活动,其单位属性必须为国有博物馆。

第二条 国内展览所需藏品的借出需具有附有馆里正式批复意见的外馆展览邀请函及拟借展文物清单。

第三条 关于展品清单,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式借展展品清单必须由展陈管理科根据藏品现有情况(包括是否具备展出条件,是否已经出展或即将出展等)来决定。

(二)在展线上的、正在修复的、需要养护的馆藏文物原则上都不得参加馆外展览。

(三)一级品出展必须上报国家文物局、抄送省级文物管理科室。二、三级文物必须上报省级文物管理科室。

(四)借展展品估价单须委托鉴定委员会拟定,由展陈管理科提交馆务会审核。

第四条 关于借展协议书,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借展协议书内容由合作双方协商后,经由我馆律师及相关科室审核确定。

(二)续展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遵循同样程序。

(三)借展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展陈管理科、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处收存。

(四)如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手续出借给外馆并签署协议书的,在协议书签署之前须经展陈管理科审核。如果该协议书未经展陈管理科审核,一旦出现涉及展品的任何问题,展陈管理科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五)外馆在借出展品时必须标明明确的展品归还时间。为确保展品及时得到养护,借展展品的出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出借日期以外馆与展陈管理科办理出借和归还手续上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关于展品等信息的提供,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展陈管理科向外馆提供展品登记在案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藏品号、时代、数量、质地、出土地点、出土时间、收藏单位)。

(二)展陈管理科根据外馆展览需求,提供借展展品的图片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自行进行藏品图像采集。

(三)学术性资料和更高更细要求的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不在展厅提供信息的范围之内,如有特殊需求的,须经相关科室及领导审批后,另行立项协商。

第六条 关于文物运输及展出安全方案,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文物运输及展出安全方案由外馆提供。

(二)文物运输及展出安全方案须经展陈管理科相关专家审核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关于展品点交与点收,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双方签字程序。

(二)参加点交和点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点交和点收工作至少2人参加。

(三)双方点交和点收的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第八条 关于展品起运和运回,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馆车辆和人员进入馆区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事先提供车辆及人员信息、办理相关入馆手续。

(二)外馆人员在我馆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我馆的一切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我馆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关于布展和撤展,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展览开幕前的布展和结束后撤展时,展陈管理科将分别派出工作组前往外馆所在地监督和指导外馆的布展和撤展工作。工作组作为我馆的授权代表,监督借展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并与外馆人员共同检查展品的安全现状。

(二)工作组一般至少有2名成员,工作组成员必须具有相关文物工作经验。

(三)工作组对借展展品相关情况的记录须有双方签字。

第十条 关于展品归还,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馆如未能按期归还借展展品,须由展陈管理科按照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追责。

(二)如果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借展手续出借给外馆并签署协议书,在外馆未能按期归还借展展品时,须由该借展科室负责按照其与外馆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追责。展陈管理科不负责该项追责工作,且不承担借展展品未能按时归还所造成的任何相关后果。

第十一条 关于资料存档,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借展手续出借给外馆,该科室必须在展品归还完毕之前给展陈管理科提供有关该展览的开幕活动、展厅内景、观众参观等相关照片10张,以及该展览的简介资料(不少于500字),以供总账进行资料存档。

(二)如果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借展手续出借给外馆,该展览为图录出版和海报印刷的缘故对借展展品进行拍摄,该科室必须在拍摄前通知展陈管理科,并在归还借展展品之前将所拍摄的全部照片给展陈管理科提供一套备份,以便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与其他科室的合作,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借展手续出借给外馆,该科室必须按照藏品博物馆相关制度办理展品借展手续。

(二)如借展展品经由本馆其他科室办理借展手续出借给外馆,为了充分保证文物安全,该科室需要协助联系、积极配合展陈管理科所派的工作组在外馆所在地的一切相关工作。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