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30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征集(取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管理,统一藏品入藏标准、鉴定定级、征集、调拨、捐赠、移交、入藏接收全流程工作,构建黄河文化主题馆藏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结合本馆办馆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馆以征集(有偿收购)、国有馆藏调拨、社会捐赠、行政/考古移交方式取得文物、近现代史料、民俗实物、影像文献、黄河文化相关物证的准入、鉴定、审批、实物验收、登账建档、入库备案管理。

本馆收藏主题:黄河流域九省区历史变迁、治黄水利、农耕文明、民俗非遗、生态演变、区域社会发展相关实物与文献资料。

第三条 藏品取得坚持来源合法、主题契合、专家鉴审、集体决策、全程留痕、宁缺毋滥原则。严禁接收盗掘、走私、来源不明、权属存在争议以及法律禁止流通物品。

第四条 借用、代管物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计入正式藏品总账,不适用本办法藏品入藏条款,单独建立代管台账管理。

第二章  藏品入藏标

(一)硬性准入标准(一票否决项)

1.权属合法:藏品来源清晰、传承有据,无抵押、查封、涉案等权属纠纷,提供方对藏品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来源合规:不属于盗掘、非法出土、走私文物,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物品不予入藏。

3.真伪可靠:经专家组鉴定确认为真品;赝品、现代仿制品,无史料价值的普通工艺品不予入藏。

4.主题匹配:符合本馆黄河文化收藏定位,能够支撑展览、科研、教育工作。

(二)价值标准(满足一项及以上即可纳入入藏范围)

1.历史价值:可佐证黄河流域重大历史事件、治黄沿革、聚落变迁、生产生活、 民俗风貌,填补馆藏空白。

2.艺术价值:代表黄河流域民间工艺、书画、雕塑、服饰刺绣、建筑构件、戏曲器物等区域工艺艺术特色。

3.科学价值:对黄河古地理、古生物、水文、农耕技术、生态变迁、 民俗社会学具有实证研究作用。

4.史料纪念价值:近现代黄河防汛、生态保护、地方发展相关档案、影像、报刊、实物,具有时代记忆价值。

(三)择优与限制标准

1.优先征集稀缺性强、代表性高、信息完整、品相较好的藏品。

2.馆内已有同类代表性藏品,无新增学术、展陈信息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入藏。

3.残损严重、病害持续恶化、无法修复,且无有效历史信息载体,本馆不具备保护条件的,不予入藏。

第三章  藏品鉴定与定级

第五条 专家鉴定机制

所有拟入藏藏品(征集、调拨、捐赠、移交)入藏前均必须组织鉴定。按藏品类别遴选不少于 3 名相关领域专家,独立开展鉴定并集体合议,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留存专家签字材料;鉴定意见存在分歧的,分歧意见一并归档。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判定为赝品、仿品的,直接终止入藏流程。

鉴定内容:真伪、年代、材质工艺、流传经历、保存现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入藏可行性;有偿征集项目同步出具独立估价意见。

第六条 藏品定级工作

1.初定级:鉴定小组依据文物价值、稀缺程度、历史地位,完成文物初定级,区分一级、二级、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参考品。未定级藏品标注为待定级藏品,单独台账管理。

2.复核报审:藏品完成登账建档后,业务部门汇总全套资料,按程序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定级申请。

3.终审备案:配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终审定级;一级文物经省级文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定级结果录入藏品档案与文物备案系统,动态更新藏品等级信息新华网。

第四章 藏品征集(有偿收购)

第七条 藏品征集,指本馆以有偿方式,向藏品合法所有权人购买符合入藏标准的藏品。

第八条 征集流程

1.线索受理与资料初审:业务征集部门接收申报材料,收集藏品照片、清单、来源及权属证明,开展初步审核,筛选符合主题线索;初审不合格的退回资料。

2.专家鉴定评估:组织不少于 3 名专家独立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通过后开展价值评估;高价值藏品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

3.馆内集体审议:提交馆务会集体研究,形成征集决议,落实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

4.签订收购合同:明确标的、价款、交付方式、权属转移、法律责任。

5.现场实物验收:业务、保管、财务人员共同现场清点、拍照,核对数量、残损状况,签署移交清册;财务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

6.登账建档、文物备案、入库:藏品定名、分类编号,登记藏品总登记账,建立一物一档;属于文物的按规定开展定级、文物备案,完成入库保管。

第五章 藏品调拨(国有馆藏调拨)

第九条 藏品调拨,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将国有馆藏文物无偿调拨至本馆收藏,分为上级指令调拨、馆际调拨。调拨藏品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条 调拨前置条件

1.具备文物主管部门正式调拨批复文件;一级文物调拨按法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调出单位已完成藏品登账建档,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3.藏品符合本馆黄河文化收藏定位,本馆具备库房、安防及文物保护条件。

4.原藏品为捐赠入藏的,按原捐赠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无约定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调拨工作流程

1.接收调拨文件、藏品清单、原始档案、影像资料。

2.组织专家对拟调拨藏品复核鉴定,评估保存现状,判定是否满足入藏标准。

3.馆务会研究接收意见,按规定上报主管文物部门。

4.双方签署藏品调拨移交协议。

5.多方人员现场查验实物、记录残损,落实包装运输,签署移交清册。

6.本馆完成藏品登记、建档、文物备案,调出单位办理藏品注销手续。

7.按规定可向调出单位支付文物保管、修复合理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藏品捐赠(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坚持自愿无偿、精神鼓励为主原则。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自愿将合法所有藏品无偿移交本馆。

第十三条 捐赠准入条件

1.捐赠人拥有藏品完整所有权,权属无纠纷。

2.藏品来源合法,非盗掘、走私文物。

3.藏品经专家鉴定,符合本馆入藏标准。

第十四条 捐赠办理流程

1.捐赠申报:捐赠人提交藏品清单、影像资料、藏品来源说明。

2.专家鉴审:专家组鉴定真伪、价值、保存状况,出具鉴定意见,不符合入藏标准不予接收。

3.馆务会审议,确定接收意见。

4.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标的、权属无偿移交、使用权限、双方权责。

5.现场实物验收,签署捐赠移交清册。

6.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价值重大、数量较多可举办捐赠仪式;陈列、出版图录时可标注捐赠人。若捐赠人不便移交原件,仅提供影像、复制件,不纳入馆藏,颁发纪念证书。

7.完成藏品登账、建档、文物备案、入库。

第七章  藏品移交

第十五条 藏品移交,指考古发掘单位移交出土文物、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罚没文物、相关机构移交档案史料等。移交以文物主管部门正式批复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移交准入条件

1.移交主体具备移交资格,提供正式移交文件、藏品清册、原始档案。

2.藏品出土记录、流转资料完整,来源清晰。

3.经专家复核,符合本馆入藏标准,本馆具备安全保管条件。

第十七条 移交工作流程

1.接收移交函、藏品目录、影像、前期档案资料。

2.组织专家对实物勘验鉴定,核查保存现状。

3.馆务会审议接收意见,按规定上报文物主管部门。

4.双方签订藏品移交协议。

5.多方现场清点查验,记录残损,签署移交清册。

6.完成藏品登记建档、文物备案,入库保管;移交单位同步办理藏品注销。

第八章  藏品入藏接收管理

第十八条 入藏接收前置要求:藏品完成专家鉴定、馆内审议审批、协议签署,权属转移清晰,全套资料齐全,方可启动入藏接收;手续不全、权属未转移的,不予接收、不得入库、不得登入藏品总账。

第十九条 资料接收

接收全套档案材料:申报表、权属证明、来源说明、专家鉴定意见书、估价材料、审议纪要、协议合同、移交清册、多角度高清影像、残损记录。全部资料归入藏品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实物现场验收

实行双人及以上现场验收制度,业务、保管人员共同清点实物,逐项核对名称、数量、材质、附件、残损病害,拍摄实物影像,填写《藏品入藏凭证》《藏品移交清册》,参与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实物与档案信息不符的暂缓接收。

第二十一条 登账、建档、入库

1.定名编号:完成藏品定名、分类、编制藏品号;

2.登记账册:登入藏品总登记账、分类账,一物一号;总登记账专人保管、永久留存;

3.建立一物一档,纸质+电子档案同步建立;

4.文物藏品按要求完成文物备案;

5.验收建档完成后办理入库,纳入库房常态化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入藏时限:藏品实物接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入藏登记建档手续。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藏品征集、调拨、捐赠、移交、鉴定、入藏接收全过程接受纪检、审计及文物主管部门监督,全部业务资料永久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严禁私自接收藏品、私下交易、隐瞒藏品信息、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规依纪追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征集收购资金、调拨补偿费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仅用于文物征集、保护修复,严禁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陕西省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业务征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