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藏品复制(拓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规范馆藏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少而精、不损害文物本体原则,严控实施流程、资质、审批、现场操作、成品管理,防范文物损伤,保护黄河文化文物原生历史信息;规范复制品、拓片登记、标识、使用,杜绝以复制品冒充原件。本制度接受榆林市、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馆正式入藏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
1.复制:依照文物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
2.拓印:在文物本体施纸摹印文字纹饰,制作拓片;
3.仿制、普通拍照数字化采集不适用本制度;
4.代管、借用展品、参考品不开展原件复制、拓印。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安全无损原则:复制、拓印全过程不得损伤文物本体;病害严重、质地脆弱文物禁止原件复制、拓印。
2.依法分级审批原则:珍贵文物复制拓印必须履行省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无批复文件不得实施。
3.资质准入原则:实施单位必须具备对应可移动文物复制、拓印资质。
4.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拓印数量;批量生产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5.标识可区分原则:复制品、拓片必须标注复制标识、编号、制作单位、时间,严禁冒充原件。
6.全程留痕原则:方案、影像、过程记录、成品全部归入藏品档案。
第四条 岗位职责
1.藏品保管部:项目申报、组织文物安全评估、办理藏品出入库、现场监护、资料归档、复制品与拓片台账管理。
2.馆藏品鉴定小组:评估文物现状、病害风险,评审复制/拓印方案,出具专家意见。
3.馆务会:项目立项、方案初审、选定实施单位、合同审核。
4.具备资质的实施单位:编制方案、现场操作、全过程记录、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 实施条件与禁止情形
第五条 实施前提
1.藏品已完成文物定级;未定级文物不得复制、拓印。
2.经病害评估,文物本体状态稳定,能够承受复制或拓印操作。
3.用途限定:陈列展览、学术研究、社会教育;商业文创批量制作不得直接使用原件。
4.场所安防、温湿度条件达标,具备文物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开展复制、拓印情形
1.文物病害严重、酥碱、朽坏、脆弱,操作易造成不可逆损伤;
2.元代及以前石刻、碑刻,原则上禁止直接原件拓印,应翻刻副版拓印;元代以后可按需原件拓印,禁止硬物捶打;
3.批量生产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4.无资质单位实施;
5.未完成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6.用途不明、无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章 分级报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权限
1.一级文物复制、拓印:馆内初审、专家评审,上报陕西省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方可实施。
2.二级、三级文物复制、拓印:方案经专家评审,上报陕西省文物局批准。
3.一般文物复制、拓印:馆鉴定小组、馆务会审议通过,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报批材料清单
1.复制(拓印)申请;藏品信息、文物等级、现状照片、病害评估报告;
2.用途、拟制作数量、使用期限;
3.复制/拓印实施方案、文物安全保护预案;
4.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合同草案;
5.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合同管理
获批后与实施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文物安全责任、操作规范、成果归属、知识产权、成品数量、交付资料、损坏赔偿、保密条款。
第四章 现场实施与文物安全管控
第十条 藏品出库与现场监护
1.办理藏品提用出库手续,双人点交,拍摄原件现状影像,记录完残状况;
2.复制、拓印原则上优先在本馆内实施;确需外场作业的,方案中专项论证安防、运输保护措施;
3.作业全过程博物馆保管员现场监护,全程记录;作业期间文物安全由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拓印专项操作规范
1.原件拓印禁用硬质工具捶打;选用柔性、低损伤拓纸、拓墨;
2.操作前对文物表面进行保护处理;作业完成后清理残留物,检查文物有无新增损伤;
3.元代及以前碑刻,必须采用翻刻副版拓印,禁止直接在原件拓印。
第十二条 复制专项操作规范
1.严格依据原件形制、纹饰、色彩、工艺制作,不得随意臆造、添加缺失纹饰;
2.制作过程做好文物防护,取样必须最小化、经审批;
3.一件一对照,留存各阶段对比影像。
第十三条 过程记录
全程采集:原件现状、作业过程、半成品、成品影像,记录材料、工艺参数;所有资料归入藏品单件档案。
第五章 成品验收、标识、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
作业完成后,组织验收:核对成品数量、质量,对照原件检查本体有无新增损伤,审核全套过程资料。珍贵文物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一般文物馆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归档。
第十五条 标识要求
1.复制品:必须标注复制品字样、编号、制作单位、制作年份;
2.拓片:标注拓印单位、时间、编号;
3.标识位置醒目,不影响观赏,永久不易擦除;
4.复制品、拓片单独建立复制品/拓片辅助台账,不列入正式藏品总账,一件一号,登记存放位置、用途。
第十六条 成品使用管理
1.优先用于展厅替换原件展出、研学、研究;
2.对外提供、出版、文创使用,按本馆藏品信息利用制度履行审批;
3.严禁将复制品、拓片冒充文物原件出借、陈列、转让。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档案内容
复制/拓印项目全套资料归入对应藏品单件档案:立项申请、专家评审意见、文物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合同、文物出入库点交记录、病害评估、全过程影像、检测记录、验收报告、成品清单。纸质+电子双套保存。
第七章 禁止行为与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对馆藏原件复制、拓印;
2.无资质单位实施复制、拓印;
3.拓印使用硬物捶打、使用腐蚀性材料,损伤文物;
4.批量拓片、复制品直接使用文物原件;
5.不标注标识,将复制品、拓片冒充原件;
6.擅自超审批数量制作成品。
第十九条 事故处置
作业过程造成文物损伤,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留存影像,第一时间上报馆领导及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处置,按合同追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监管失职,造成文物损坏,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藏品保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陕西省文物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