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博物馆运营管理,进一步讲好黄河故事,传承黄河文化,赓续民族血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英文名称:Shaanxi Yellow River Culture Museum),馆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东方红文化产业园,网址为http://www.sxhhwhbwg.cn/page/index.html。本馆是经佳县事业单位管理局依法登记,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馆举办单位为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中共佳县县委代管,登记管理机关为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物主管监管机关为佳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第四条 本馆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收藏保护黄河流域人类文明和自然遗产,开展黄河流域文物与标本研究,举办黄河文化陈列展览、社会教育,传播黄河文化知识,讲好黄河故事、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并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
第五条 本馆业务范围:
(一)藏品征集与保管。征集黄河流域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文献资料等,建立并完善藏品体系。开展藏品安全保护、鉴定、修复、建档、修复、研究等工作;并禁止出售、抵押、擅自馈赠文物藏品。
(二)陈列展览。举办黄河文化常设陈列、临时展览及巡展,运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展示服务,规范展览主题与内容,确保展品原件为主,复制品、借展品明示;
(三)学术研究。挖掘黄河流域文物藏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黄河文化、文物保护、博物馆学等学术研究,对外(文博机构、学术论坛、科研机构等)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等,引进和推出优质展览与学术研究成果。
(四)社会教育。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研学、讲座、社区共建、志愿者服务等;为特殊群体(老人、残障、军人、未成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等。
(五)文创与传播。围绕黄河文化进行文创开发,打造黄河文化网红参观点,开发黄河文化数字展陈、新媒体传播、非遗剧场、实景演艺等服务,持续扩大黄河文化影响力。
第六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本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经费专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第七条 本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坚持公益性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维护博物馆行业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八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佳县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11名,由举办单位、专家学者代表、社会各界代表、公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要求对博物事业有所贡献或有相关专业背景。
第十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社会人士代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理事缺位时,按原产生方式及时补选,补选理事任期为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备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愿意为博物馆发展贡献力量,维护本馆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具有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专业意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失信信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博物馆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无理事会会议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博物馆章程,明确博物馆的宗旨、使命、发展目标、业务范围等。
(二)审议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议博物馆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业务活动方案。
(四)监督博物馆的运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博物馆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协调博物馆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为博物馆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七)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重大紧急事项,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涉及章程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终止等重大事项,需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解本馆运营情况和重大决策事项,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对本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意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馆利益;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本馆涉密信息;积极为博物馆发展建言献策,争取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二)自愿辞职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六)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本馆利益或声誉的。
第二节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本馆实行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中共佳县县委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本馆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馆长为任命制,为本馆法定代表人,由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监督、中共佳县县委批准任命。馆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本馆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馆内设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管理,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三)负责藏品征集、保护、展示、研究等核心业务的组织实施,确保藏品安全;
(四)负责本馆财务、资产、安全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规范资金使用;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本馆影响力;
(六)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重大事项请示,接受理事会监督;
(七)代表本馆开展对外联络、签署相关文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八)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工作,馆长缺位时,由指定副馆长代行馆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理事会、职工代表及社会监督。
第三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和中共佳县县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总数拟定为5名,由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佳县县委县政府、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公众代表、博物馆职工代表等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成员民主推选产生,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产生的监事任期为原任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博物馆章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博物馆的决策、运营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督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审核博物馆的财务报告、预算和决算方案,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资产管理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四)监督博物馆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及验收等环节,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受理对博物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理事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对博物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节 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科研学术工作的健康发展与繁荣,确保独立开展黄河文化、文物保护等相关学术审议、咨询、规划等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本馆在黄河文化研究、展示传播、遗产保护等领域的专业工作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特设立“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为本馆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馆的学术规划制定、科研与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与交流、业务指导与监督、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学术监督与申诉处理、公共服务与文化普及工作。
第五节 博物馆之友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黄河文化交流、合作与创新,扩大黄河文化活动的空间,搭建博物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桥梁,凝聚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与传播,凝聚支持、帮助、宣传黄河文化的磅礴力量,陕西黄河博物馆成立博物馆之友平台,吸纳广大热爱黄河文化事业人士参与。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之友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按照博物馆之友章程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开展相关公益性工作。
第六节 博物馆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同时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博物馆和个人的全面发展,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设立志愿者服务中心,为热爱博物馆事业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
第三十条 博物馆志愿者坚持自愿、无偿、平等、诚信、规范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安全性原则,尊重历史、尊重文物、尊重观众。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章程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节 职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参加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藏品是本馆履行职能的核心基础,本馆依法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藏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藏品征集应坚持合法、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得征集来源不明、非法所得的藏品。征集藏品需详细记录来源、年代、材质、尺寸等信息,建立完整档案。
第三十六条 本馆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藏品保管场所和专业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设备,对藏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设立专库或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整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对藏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出借或处置。
第三十八条 藏品保护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藏品保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对受损藏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藏品损毁、遗失。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九条 藏品展示应符合保护要求,合理控制展示环境、光照、温湿度等条件,避免藏品因展示造成损坏。展示过程中需明确标注藏品名称、年代、材质等信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的,必须明示。
第四十条 藏品交换、出借、调拨、处置等,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国家禁止出境的藏品出境、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四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本馆捐赠藏品,本馆对捐赠者给予表彰和感谢,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相关设施,捐赠藏品需办理捐赠手续,明确捐赠意愿,建立捐赠档案,定期向捐赠者反馈藏品保管、展示情况。
第四十二条 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确保藏品账目、档案与实物相符,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名称、品牌、藏品知识产权等)及其他合法财产,资产所有权属于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本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管理权。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登记、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流程,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单位批准。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本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理事会、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主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馆开展文化衍生产品开发、展览合作等相关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办馆宗旨,不得违反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观众利益,经营收入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维护无形资产权益,提升无形资产价值。
第五章 业务活动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本馆坚持公益性原则,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明确开放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正常开放,特殊情况闭馆的,需提前公示。
第五十一条 陈列展览是本馆核心业务,常设展览应突出藏品特色和地域文化特点,主题鲜明、内容科学,临时展览应贴合公众需求,弘扬正能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十二条 本馆加强社会教育工作,针对不同群体(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讲解服务、专题讲座、研学实践、文化体验等,提升公众文化素养。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讲解服务体系,配备专业讲解员,规范讲解内容,提供准确、生动的讲解服务,可根据需求提供多语种讲解、无障碍讲解等服务,方便公众参观。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国内外博物馆、科研机构、文化单位的交流合作,开展展览巡展、学术研讨、人员交流等活动,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优质展览资源,提升本馆业务水平和影响力。
第五十五条 推进数字化建设,利用网络平台、新媒体等手段,开展线上展览、藏品查询、文化科普等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务。
第五十六条 尊重和保障观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参观环境,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本馆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不得索取或收受观众财物,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终止程序与资产处置
第五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举办单位决定终止或举办者撤销举办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本馆终止前,需在举办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清点资产和藏品、处理未了结业务,编制清算报告。
第六十条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得处置藏品和重要资产。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的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资产,由举办单位统筹处置,优先用于文博事业发展。
第六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需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置,确保藏品得到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不得私自处置、倒卖。
第六十三条 本馆终止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公开终止信息。
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核,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后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的情形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需对应修改本章程的;
(二)本馆名称、馆址、举办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理事会组成、决策机制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本馆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需通过修改章程解决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馆理事会负责解释,若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馆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行业规范执行,理事会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6份,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文物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备案,本馆留存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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