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章程

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博物馆运营管理,进一步讲好黄河故事传承黄河文化赓续民族血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英文名称:Shaanxi Yellow River Culture Museum)馆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东方红文化产业园网址为http://www.sxhhwhbwg.cn/page/index.html。本馆是经佳县事业单位管理局依法登记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馆举办单位为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中共佳县县委代管登记管理机关为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物主管监管机关为佳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第四条 本馆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收藏保护黄河流域人类文明和自然遗产开展黄河流域文物与标本研究举办黄河文化陈列展览、社会教育传播黄河文化知识讲好黄河故事、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并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

第五条 本馆业务范围:

(一)藏品征集与保管。征集黄河流域历史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文献资料等建立并完善藏品体系。开展藏品安全保护、鉴定、修复、建档、修复、研究等工作;并禁止出售、抵押、擅自馈赠文物藏品。

(二)陈列展览。举办黄河文化常设陈列、临时展览及巡展运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展示服务规范展览主题与内容确保展品原件为主复制品、借展品明示;

(三)学术研究。挖掘黄河流域文物藏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黄河文化、文物保护、博物馆学等学术研究对外(文博机构、学术论坛、科研机构等)进行学术交流合作等引进和推出优质展览与学术研究成果。

(四)社会教育。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免费开放、研学、讲座、社区共建、志愿者服务等;为特殊群体(老人、残障、军人、未成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等。

(五)文创与传播。围绕黄河文化进行文创开发打造黄河文化网红参观点开发黄河文化数字展陈、新媒体传播、非遗剧场、实景演艺等服务持续扩大黄河文化影响力。

第六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本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经费专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第七条 本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坚持公益性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维护博物馆行业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一节 决策机构

第八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中共佳县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11名,由举办单位、专家学者代表社会各界代表公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要求对博物事业有所贡献或有相关专业背景

第十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社会人士代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理事缺位时按原产生方式及时补选补选理事任期为当届余下任期。

第十一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备履行理事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愿意为博物馆发展贡献力量维护本馆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具有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专业意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失信信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博物馆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无理事会会议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博物馆章程明确博物馆的宗旨、使命、发展目标、业务范围等。

(二)审议博物馆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议博物馆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业务活动方案。

)监督博物馆的运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确保博物馆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协调博物馆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关系为博物馆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监督本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重大紧急事项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涉及章程修订、重大资产处置、终止等重大事项需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权利: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解本馆运营情况和重大决策事项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对本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意见;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馆利益;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本馆涉密信息;积极为博物馆发展建言献策争取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届满未连任的;

(二)自愿辞职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六)违反本章程规定损害本馆利益或声誉的。

第二节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本馆实行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中共佳县县委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本馆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馆长为任命制,为本馆法定代表人由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监督、中共佳县县委批准任命。馆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本馆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馆内设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管理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升专业素养;

(三)负责藏品征集、保护、展示、研究等核心业务的组织实施确保藏品安全;

(四)负责本馆财务、资产、安全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规范资金使用;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提升本馆影响力;

(六)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重大事项请示接受理事会监督;

(七)代表本馆开展对外联络、签署相关文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八)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具体工作馆长缺位时由指定副馆长代行馆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理事会、职工代表及社会监督。

第三节 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和中共佳县县委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总数拟定为5名,由榆林市文化和旅游局、佳县县委县政府、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公众代表博物馆职工代表等组成。

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成员民主推选产生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的应及时补选补选产生的监事任期为原任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博物馆章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博物馆的决策、运营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督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审核博物馆的财务报告、预算和决算方案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检查资产管理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四)监督博物馆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实施及验收等环节确保项目规范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受理对博物馆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理事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对博物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节 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科研学术工作的健康发展与繁荣,确保独立开展黄河文化、文物保护等相关学术审议、咨询、规划等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本馆在黄河文化研究、展示传播、遗产保护等领域的专业工作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特设立“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为本馆的学术研究机构。

二十六 学术委员会负责本馆的学术规划制定科研与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与交流业务指导与监督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学术监督与申诉处理公共服务与文化普及工作。

第五节 博物馆之友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黄河文化交流、合作与创新,扩大黄河文化活动的空间,搭建博物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桥梁,凝聚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与传播,凝聚支持、帮助、宣传黄河文化的磅礴力量,陕西黄河博物馆成立博物馆之友平台,吸纳广大热爱黄河文化事业人士参与。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之友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按照博物馆之友章程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开展相关公益性工作。

第六节 博物馆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同时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博物馆和个人的全面发展,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设立志愿者服务中心,为热爱博物馆事业的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

第三十条 博物馆志愿者坚持自愿、无偿、平等、诚信、规范原则,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安全性原则,尊重历史、尊重文物、尊重观众。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章程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节 职工

第三十 本单位职工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 本单位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参加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 藏品是本馆履行职能的核心基础本馆依法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藏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十五 藏品征集应坚持合法、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得征集来源不明、非法所得的藏品。征集藏品需详细记录来源、年代、材质、尺寸等信息建立完整档案。

第三十 本馆建立健全藏品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藏品保管场所和专业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设备对藏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设立专库或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 建立完整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对藏品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藏品属于文物的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出借或处置。

第三十 藏品保护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藏品保护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对受损藏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藏品损毁、遗失。馆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 藏品展示应符合保护要求合理控制展示环境、光照、温湿度等条件避免藏品因展示造成损坏。展示过程中需明确标注藏品名称、年代、材质等信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的必须明示。

四十 藏品交换、出借、调拨、处置等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国家禁止出境的藏品出境、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四十一 鼓励社会各界向本馆捐赠藏品本馆对捐赠者给予表彰和感谢可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相关设施捐赠藏品需办理捐赠手续明确捐赠意愿建立捐赠档案定期向捐赠者反馈藏品保管、展示情况。

四十二 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确保藏品账目、档案与实物相符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四十三 本馆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名称、品牌、藏品知识产权等)及其他合法财产资产所有权属于陕西黄河文化博物馆,本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管理权。

四十四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登记、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流程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十五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处置等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相关单位批准。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十六 本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求。

第四十 本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定期向理事会、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主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 本馆开展文化衍生产品开发、展览合作等相关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办馆宗旨不得违反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观众利益经营收入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 本馆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维护无形资产权益提升无形资产价值。

第五章  业务活动与社会服务

五十 本馆坚持公益性原则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明确开放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正常开放特殊情况闭馆的需提前公示。

五十一 陈列展览是本馆核心业务常设展览应突出藏品特色和地域文化特点主题鲜明、内容科学临时展览应贴合公众需求弘扬正能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五十二 本馆加强社会教育工作针对不同群体(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开展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包括讲解服务、专题讲座、研学实践、文化体验等提升公众文化素养。

五十三 建立完善的讲解服务体系配备专业讲解员规范讲解内容提供准确、生动的讲解服务可根据需求提供多语种讲解、无障碍讲解等服务方便公众参观。

五十四 加强与国内外博物馆、科研机构、文化单位的交流合作开展展览巡展、学术研讨、人员交流等活动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优质展览资源提升本馆业务水平和影响力。

五十五 推进数字化建设利用网络平台、新媒体等手段开展线上展览、藏品查询、文化科普等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务。

第五十 尊重和保障观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参观环境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观众投诉和建议。

第五十 本馆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不得索取或收受观众财物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终止程序与资产处置

第五十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举办单位决定终止或举办者撤销举办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 本馆终止前需在举办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清点资产和藏品、处理未了结业务编制清算报告。

六十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不得处置藏品和重要资产。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六十一 本馆终止后的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资产由举办单位统筹处置优先用于文博事业发展。

第六十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需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置确保藏品得到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不得私自处置、倒卖。

第六十 本馆终止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公开终止信息。

第七章  章程修改与解释

第六十 本章程修改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举办单位审核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修改后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修改的情形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需对应修改本章程的;

(二)本馆名称、馆址、举办单位、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理事会组成、决策机制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本馆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需通过修改章程解决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 本章程由本馆理事会负责解释若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本馆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行业规范执行理事会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 本章程一式6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文物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备案本馆留存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